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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会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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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刑法课上教授敲着黑板强调的场景历历在目:

  "强奸罪构成要件之一——违背妇女意志!"

  即便袁梦莹自愿与"钟衙内"发生关系,但若她误将田平安认作钟衙内,这种同意基于重大误解,在法律上视为无效。

  我田平安好歹是个“学神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能从头背到尾,可不是为了纸上谈兵。这法律条文,终究要落到实处的。

  根据1979年7月1日通过、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:

  第一百三十九条:

  1.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

  2.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;

  3.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,从重处罚。

  冒充钟衙内去私会袁梦莹,这事儿定性很清楚:

  完全符合“其他手段”——利用欺骗方式,使女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,构成强奸罪。

  依据法理,冒充特定关系人与之发生性行为,使妇女陷入错误认识而“同意”的,仍构成强奸。

  法理逻辑清晰如镜:

  1.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;

  2.客观上实施冒充行为;

  3.被害人因误解而"同意";

  4.该同意因欺诈而无效。

  四要件齐备,便是三年起步的重罪!

  桑塔纳驶过司法局新建的二五普法宣传栏,大红标语刺眼:

  "学法守法用法,共建法治社会!"

  田平安猛地踩下刹车。

  轮胎碾过柏油路面,发出刺耳的摩擦声。

  冷汗顺着他的脊椎滑落——

  自己这个政法大学的高材生,差点成了法治宣传的反面教材。

  司法局的大楼就在眼前,钟衙内就在里头当着他的土皇帝!

  这会儿怕是刚开完那狗屁早会,正人模狗样地喝茶看报呢!

  我现在就冲进去把事儿搅黄?

  把理发店的VIP卡狠狠摔他脸上?

  把这破桑塔纳的钥匙砸回去?

  当场脱了这身衣服甩他一身?

  可我妈的救命钱呢!

  他请的专家、垫的医药费,那些已经揣进兜里的奖金,还有刑警队那份我盼了半辈子的调令——

  这些泼出去的水怎么收得回!

  他奶奶的!这根本就是条贼船!上了就下不来了!

  劲!走一步看一步吧!是福是祸晚上见了袁梦莹再说!

  想到袁梦莹,田平安心里顿时五味杂陈。

  袁梦莹这个小姐姐,乍看真是朵白莲花。

  警服穿的干净得体,头发做得美美的,笑起来眼睛弯成月牙。

  妥妥的女神形象。

  我有次蹲点回来饿得发昏,她悄悄塞来两个茶叶蛋,指尖碰到我手心时还会脸红。

  全局上下谁不夸她工作扎实、"温柔懂事"?

  武局长甚至拍着桌子说过:

  "梦莹这姑娘,是个正儿八经的好苗子!"

  孙政委也常夸她:

  "业务认真,作风正派,难得的好同志。"

  这姑娘确实美得让人晃神——

  每次见她扎着马尾辫,抱着文件浅笑时嘴角浮起的梨涡,田平安心头都忍不住一跳,脑子里总是不受控制地闪过些荒唐念头。

  可现在他才明白,撕开这层画皮,里头藏的尽是算计!